作者:尼尔·卡恩(Neil Cahn)
发布日期:2018年10月8日
在使用州的儿童抚养费征收服务时,可能会出现意想不到的结果。通过支持收集单位进行抚养费支付会触发一项生活费调整程序,可能会导致当事人之前同意的法庭指定的抚养费义务发生显著变化。
考虑到2018年9月26日第二部门上诉法庭在 Murray v. Murray 案中的裁决。在该案中,前配偶在他们2001年的离婚协议中同意共同共享子女的监护权,母亲拥有实际监护权。
当事人选择不适用儿童抚养标准法案(C.S.S.A.)的基本抚养费义务,父亲同意从2001年8月1日至2006年1月31日支付一定金额的抚养费。当事人还签署了一份附加协议,在该协议中他们约定,从2006年2月1日起至两个子女成年前,父亲将根据C.S.S.A.以他们在2005年的总联合收入为基础向母亲支付抚养费。
在2009年的一项法庭命令中,经当事人同意,家庭法庭指示父亲通过支持收集单位(SCU)每周支付740.56美元的抚养费用来供养两个子女。
2017年3月,支持收集单位通知当事人根据《家庭法庭法》第413-a条款授权对父亲的子女抚养费用进行预设的生活费调整(COLA)。这将使父亲每周的子女抚养费用增加到822.00美元。
母亲根据《家庭法庭法》第413-a(3)条提出了对生活费调整的异议,要求进行根据儿童抚养标准法案(C.S.S.A.)进行重新裁定的听证会。在听证会后,Suffolk县的支持法官Aletha V. Fields实际上取消了生活费调整的增加。当时,该子女年龄为20岁,正进入大学的第三年。在重新计算抚养费金额时,法官Fields将父亲的抚养费义务确定为每周360.00美元。支持法官发现,尽管双方的联合父母收入为371,697.08美元,但母亲未提出适用于超过143,000.00美元法定上限的任何收入的法定子女抚养费百分比的依据。
母亲对支持法官的裁决提出了异议。然而,家庭法庭法官Anthony S. Senft, Jr.驳回了母亲的异议。母亲提起上诉。
第二巡回法院维持了原判。首先,它指出,尽管当事人在协议中同意选择退出《子女抚养标准法案》的规定,但在母亲对生活费调整提出异议后,根据家庭法庭法案第413-a条的规定,支持法官有责任对父亲的抚养义务进行全新审查。
引用《Tompkins County Support Collection Unit v. Chamberlin》一案(99 N.Y.2d 328 (2003)),上诉法院指出,家庭法庭法案第413-a条中规定的审查和调整程序“同样适用于基于协议和仅基于子女抚养标准的命令”。与《子女抚养标准法案》规定不符的协议方“可以证明在协议的情况下,应用标准金额是不公正或不适当的。”因此,在重新计算父亲的子女抚养费义务时,支持法官正确考虑了《子女抚养标准法案》中规定的指导方针。
第二巡回法院指出,《子女抚养标准法案》规定:“当当事人的合并收入超过法定上限(在本案中为143,000美元)时,法院有权自行决定将抚养义务限制在基于法定上限的金额上,或者根据家庭法庭法案第413(1)(f)条和/或家庭法庭法案第413(1)(c)(3)条中规定的因素,超过法定上限来确定子女抚养费。”
在本案中,支持法官明智地行使了自己的裁量权,将子女抚养费的百分比应用于当事人合并收入中的143,000美元。母亲未能证明,在协议和补充协议的规定下,支持法官不将子女抚养费的百分比应用于超过法定上限的当事人合并收入是不公正或不适当的。
翻译备注:“在对生活费调整提出异议之前,请慎重考虑...存在风险。这是规避抚养费程序的一种方式。”
天成律师所翻译06/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