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对子女抚养费修改申请程序的影响

尼尔·坎于2023年3月6日发布

离婚协议中父母决定将儿童抚养费公式应用于超出法定“上限”的所有收入,这具有什么重要意义?这样的协议会如何影响随后的修改程序?这是二审法庭在2023年纽约州特别部门的“Monaco诉Monaco”案中讨论的问题(2023 NY Slip Op 01091, 2023 N.Y. App. Div. LEXIS 1093, 2023 WL 2290584)。

当事人于1996年结婚,育有三个孩子。2013年,双方签署了一份和解协议 协议将父亲的每两周儿童抚养费义务确定为1618.02美元。在此过程中,双方同意将29%的儿童抚养标准法(C.S.S.A.)适用于他们的总共185,980美元的父母联合收入。

2020年9月,父亲提起降低抚养费的修改申请,母亲提起上升抚养费的修改申请。2021年12月3日,一审法官达琳·乔里夫-曼加纳批准了父亲的申请。一审法官发现双方的父母联合收入为251,708.46美元,超过了当时的154,000.00美元法定上限。父亲在达到法定上限的父母联合收入上的儿童抚养费义务为每两周1,220.00美元(3个孩子时)和1,051.00美元(2个孩子时)

一审法官确定将法定百分比应用于父母联合收入的范围内(不超过法定上限)是适当的。一审法官指示父亲支付每两周1,220美元的基本儿童抚养费(29%,当有3个孩子时)和每两周1,051美元的基本儿童抚养费(25%,当有2个孩子时)。

【注:在2013年的协议签署时,“上限”为136,000美元。当时,父亲每两周1,618.02美元的抚养费义务总额相当于145,064美元的收入,占185,980.00美元总联合收入的78%。在修改程序中,父亲的收入占总收入的71%,达到251,708.46美元中的178,700.00美元。母亲的收入从2013年的40,900.00美元增加到2021年的73,000.00美元。】

母亲对一审法官的裁决提出了异议,认为未在超过法定上限的共同父母收入上计算子女抚养费是错误的。二审法官保罗·M·亨斯利批准了母亲的异议。法院认定一审法官在计算父亲的子女抚养费时应该使用完整的共同父母收入。法院指示父亲每两周支付基本子女抚养费1,993.00美元(29%)和1,718.00美元(25%)。父亲提出上诉。

上诉法院推翻了原判,恢复了一审法官的命令。法院指出:“家庭法院必须详细说明其基于超过法定上限的父母收入计算子女抚养费的依据...这种说明应当反映对行使裁量权的明确依据、当事人的情况,以及其为何应或不应偏离规定百分比的推理。”除了解释为何记录要求偏离或不偏离法定公式外,法院还必须将该记录与法定因素联系起来。

上诉法院指出,在这种情况下,家庭法院的决定是基于当事人在他们的和解协议中约定将法定百分比应用于他们的总共同父母收入。家庭法院认定双方意图是让子女享受与家庭保持完整时相同的生活水平。

然而,上诉法院认为,双方在协议中达成的协议并未为法院在超过法定限额的父母收入上计算子女抚养费提供适当的理由。此外,记录也没有证明"子女的生活方式与他们在家庭保持完整时所享受的生活方式不符"。上诉法院认为,记录支持支持法官确定,根据"子女的实际需求和维持适当生活所需的金额",将法定百分比仅适用于超过法定限额的父母组合收入是合适的。此外,尽管父亲的总收入高于母亲的总收入,但记录并未证明双方总收入之间的差异使得将法定百分比应用于超过法定限额的双方组合收入。

翻译备注: 这篇文章主要从新的判例分析抚养费是否在调整过程中遵守早前协议中关于超过抚养费上线的付费的规定。在计算抚养费的过程中,计算公式中会要求在一个上限以下的数字必须严格按照公式来计算,超过上限的数字可以按照公式,也可以不按照公式。如果双方在协议中已经同意超过上线的数字按照公式,那么后面在调整抚养费的时候,是否依旧需要超过上线的数字按照公式,上诉法院的答案是否定的。

 天成律师所翻译06/2023